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临淄区深化政银企合作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工程的意见
淄银发〔2012〕16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不断满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11月起在临淄区实施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程,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工程的意义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工程,是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合作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程,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切入点和改善自身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贷款及有关概念释义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池内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且池内企业贷款要同一日期发放、同一日期收回。
本意见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审查同意,可以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并享受政府风险补偿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意见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的有融资需求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保证金”是指由“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淄博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本息。
本意见所称政府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是指由临淄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财政、中小企业、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专门负责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企业筛选、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以及监督企业缴纳“保证金”使用的机构。在区财政局设立临淄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临淄区重点培养的、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营业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且企业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报表等信息。
(三)符合人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目前,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不得使用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
(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显示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满足经办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及经办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业务主要流程
(一)签订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合作协议。各经办银行市级行分别与临淄区人民政府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联合筛选客户。政府主管部门或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根据临淄区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择优选择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名录;各经办银行也可以根据目标客户情况,向政府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推荐,纳入重点企业名录。
(三)业务受理。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的融资业务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推荐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与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建“保证金池”。不同经办银行,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可组建多个保证金池,每个单一保证金池内企业最低为3家、最高不超过20家,确定1家经办银行。
(四)企业评级授信与贷款审批。经办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程序和要求,独立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重点对申请人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以及企业成长性指标等进行核实,审查企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方式的补充抵押担保手段(比如动产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缴纳方式。
(五)风险补偿确认。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向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提交同意贷款意见。经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审查后,出具同意进行风险补偿的意见。经办银行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六)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在池内所有企业缴足保证金后,经办银行与各企业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
五、保证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一)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保证金池的组建与管理。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监督企业缴纳保证金的使用。
临淄区人民政府注入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作为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所有经办银行办理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业务总量按风险补偿金到位额的10倍掌握。
“重点小微企业池”内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缴纳保证金,缴纳比例为企业贷款额度的10%。原则上,池内企业以其缴纳保证金为上限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保证金账户管理与使用。每一个“保证金池”企业所缴纳保证金,应在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企业存入经办银行指定的账户,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仅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的代偿。
(三)政府风险补偿金组建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对经办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二是作为“过桥还贷”资金,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订单、市场前景比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风险补偿金专户的存款利息等收益,用于进一步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四)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根据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及风险补偿金损失情况,临淄区人民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六、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贷款回收管理
(一)正常回收。单一保证金池内所有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接到经办银行通知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全额退还企业缴纳保证金。
(二)通过“过桥还贷”垫资方式续贷。如果池内某一企业因为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在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在经办银行同意续贷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批准,可为企业提供“过桥还贷”垫资服务。企业续贷方式可通过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第一个贷款审批周期内完成续贷手续,并将过桥还贷资金回补风险补偿金。
(三)保证金代偿。如果未使用“过桥还贷”垫资方式续贷,当某一企业贷款出现逾期的,经办银行可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通知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后,首先用该池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含存款本金及利息)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由经办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四)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保证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各承担50%。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由经办银行向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
(五)债务追偿。经办银行按照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再补回政府补偿金,最后补回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保证金。单一保证金池内所有企业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后,由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管理机构通知经办银行将保证金结余额退还池内正常归还贷款企业。
七、激励约束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通过38-365365.com(www.0913hq.com)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程专栏,定期公布“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单,加大信用培植力度,并且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于入选“重点小微企业池”的企业所签发、持有的商业汇票,经办银行优先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给予2亿元再贴现额度,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业务经办银行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在符合再贷款政策的前提下,人民银行给予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再贷款额度支持。
(三)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的利率,经办银行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对于入选“重点小微企业池”的企业,临淄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按年对经办银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将其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及综合经营情况考评。临淄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单设考核指标、单列奖励资金。
对于非因企业原因不能按时发放贷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人民银行将约见经办银行高管人员谈话,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经办银行资格。
各经办银行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临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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