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告
〔2014〕第1号
为促进山东省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将山东省征信机构审批和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信机构的界定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活动具有有偿、对外提供的服务特征。
征信机构根据信息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
二、审批和备案的机构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也应当办理备案。山东省征信机构审批或备案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受理或办理。
三、工作流程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按照《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受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并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交材料,办理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依法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
设立经营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备案。
在2013年12月20日《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并经营或拟经营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流程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疑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咨询。
咨询电话:0531-86167496、86167398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