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tFragment-->
一、受理。
1.来信拆封。协会秘书处拆封署名为“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负责人”、“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秘书处”的信件,如内容属于投诉处理事项,则交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处理。
2.来电接听。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接听群众来电,对不属于协会职权范围的投诉处理事项,应直接在电话中告知来电人,并就事项应由何部门负责提供参考意见。
3.来访接待。金融消费者来协会走访,属于协会职权范围的投诉处理事项,则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将其带至投诉接待室,并可视情况请相关会员单位派员协助接访;如判断不属于协会职权范围的投诉处理事项,则应告知来访人,并就事项应由何部门负责提供参考意见。
二、登记。对投诉人的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登记《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格式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交办,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处理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呈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填写《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提交秘书长批示。秘书长应酌情将重要投诉处理事项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四、转办。根据秘书长的批示意见,属于协会办理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加盖协会公章,连同投诉处理材料交相关会员单位办理。
五、催办。对转办的投诉处理事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催办,保证投诉处理事项按时办结。
六、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情况回执》(格式见附件2),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协会秘书处。如不能按期办结应当向秘书处说明原因,申请酌情延长时限。
七、答复。协会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根据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八、归档。协会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建立并妥善保管投诉处理档案,不得丢失、套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