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应督促公司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区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做到合规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利率监测报表及信贷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情况。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区金融办审查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准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区金融办派驻一名政府监督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监控。监督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贷会,并享有公司监事的其它知情权。
第十九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监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进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行为,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区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行为,须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