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出现了多起担保公司挤兑或破产事件。这类出现于担保行业的事件应为我们敲响警钟,如果这一单纯行业出现的单纯事件不及时处理,担保行业建设再不及时规范,这种金融风险必将放大,会由担保行业波及到金融系统,甚至影响到我国经济平稳发展。
这里面有许多原因需要分析。
一是国有银行准入门槛要求较高,一些注册资金未达到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企业,无法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开展业务。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普遍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民间担保市场较小。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一些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发展举步维艰。
三是担保业务收益低,弥补损失能力弱,担保与需求矛盾突出。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
四是单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薄弱,抗风险能力不强。在银、保、企业务合作链中,担保机构成为最薄弱的一环。一旦呈现代偿情况,整个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将受到影响,严重的会导致担保机构的破产。
五是业务品种单一,担保需求开发不足,业务运作不规范。调查发现,河南约90%以上的担保业务属于融资性流动资金借款担保,至于买卖履约、投资履约、工程履约、企业财产诉讼保全、商业票据贴现、汇票承兑、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业务则很少涉及。
六是政策欠缺,经营环境不够优化,监管没有到位。由于信用担保行业界定模糊,缺乏统一的法规约束和监督管理,单靠投资行业商会等进行行业自律不能实现有效的行业监管。同时,缺乏向担保公司开放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政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向金融系统内部开放,承担了合作银行全部风险的担保公司不能共享这一资源。还有,有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时,被作为其他服务业对待,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致使在国土和房管部门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影响了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
针对现存的问题,有四点建议。
一是依靠行业商会,加强行业自治。推广一些省市担保行业的成功经验,依靠行业商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和行业自治。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和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为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扩充提供保障。
二是进行重组整合,成立区域性实体。一是借助政府力量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组整合,引导担保机构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以商会牵头组成一家或多家实力较强、能真正得到银行认可的区域性信用投资担保总公司;二是通过行业商会鼓励重组整合后的担保机构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单位,动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股,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实力。
三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尽快建立健全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的风险预警、掌控能力;建立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明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统一标准,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
四是强化行业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担保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担保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尽快建立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与银行业协会、银行业机构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融资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