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金融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业公约,经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以积极的态度和文明的形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履行服务契约,兑现服务承诺,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以消费者为中心,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价值。
第四条 不从事超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时,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不损害消费者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待消费者要诚实、守信,在提供服务尤其是涉及收费及可选择性服务项目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确保所有的业务宣传资料均真实可信,不含虚假误导成分。
第六条 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本机构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
第七条 诚实宣传,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和可为消费者理解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自觉遵守卖者有责的原则,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或免责部分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的义务,明确区分其代理销售的产品和自行研发的产品。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加强消费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 不向消费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不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按照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以消费者可全面、方便获得的方式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收取情况,并方便查询。
第十二条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安全的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的个人账户信息以及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不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禁止在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滥用消费者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积极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事项和时限披露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以备消费者查阅。
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金融业务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金融行业和市场的认识、对金融业务相关风险的认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第十六条 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学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共同维护金融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制度,公示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提供便捷的投诉途径,公平、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在承诺的时间内对消费者投诉做出答复,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及时办理、解释。对消费者的批评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设立意见簿和投诉档案,准确记录投诉受理、投诉处理、过程跟踪、结果回复及满意度回访各环节的处理结果,保证消费者投诉处理全过程的完整记录。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