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淄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淄区信贷担保机构奖励扶持政策的
通 知
临政发〔2009〕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淄区信贷担保机构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临淄区信贷担保机构奖励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区信贷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新农村建设融资难的问题,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开办补助。对新设立或补充资金后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不含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待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无风险担保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额后,按其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政府注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区政府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业务开展及效益情况,经监管考核,择优确定2家进行资金注入,每家注入资金500万元。对各乡镇、街道新成立或增资扩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区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额的30—50%的比例给予资本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业绩奖励。对年内为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提供贷款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且为中小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提供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70%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100万元。
四、风险补偿。担保机构(不含政府注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在代偿和其他补偿到位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区财政按其实际损失额的10%给予补偿,单笔业务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总补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税收支持。上述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区财政全额给予扶持。
六、本政策所指担保机构是指在临淄区内注册、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七、本政策有效期为2009年度。